临时工干活受伤,责任谁承担? 辨明雇佣和承揽很重要!
安某是大连某物流园装卸队的装卸工。2019年6月的一天,安某与工友等五人经装卸队长姜某指派,为某货运公司搬运电缆。在干活过程中,安某脚踝不慎卡入托盘缝隙中摔倒受伤,被送往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胫腓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安某认为自己是受雇为货运公司干活,在干活过程中受伤,理应由货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起诉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
庭审中,安某与货运公司围绕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安某认为,自己是受雇于货运公司,听从货运公司的指示和安排提供劳务,从事的是简单的体力劳动,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货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为货运公司的代理律师,笔者认为,本案虽然表面看似雇佣关系,但是深入挖掘事实细节就会发现,安某与货运公司之间实为承揽关系。
细节一:货运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货运业务,没有人力装卸搬运的经营活动,之所以找人搬运电缆是临时受客户请托帮忙。因此,从本案装卸工作性质看,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不属于货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细节二:货运公司是直接联系装卸队长姜某,要求将货物装车,装好后才付款。安某受伤之后,工作中断,货运公司并未支付报酬,直到姜某安排其他人装好货之后才支付的报酬。因此,从目的上看,货运公司找装卸队长的目的就是把货物装车码放,至于姜某是自己装还是找别人装,怎么装,货运公司在所不问,只看结果。装好后才给钱,装好之前不给钱。
细节三:安某的工作场所并不是货运公司的场地,现场也没有货运公司的人指挥监督。因此,从控制关系上看,安某不受货运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约束,不受货运公司的管理,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安排完成货物装车这一工作成果。
细节四:由于安某受伤不能完成工作,装卸队长安排他人替换安某完成了货物装车。装车后货运公司按每人100元发放了报酬,不包括安某。装卸队长姜某及安某对该情况均无异议。因此,从发放报酬的情况看,货运公司是按货物装车这一成果一次性支付报酬,而不是按安某的劳动时间支付报酬。这显然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在雇佣关系中,只要雇员按照雇主的安排干活了,无论是否完成工作成果,都会得到报酬,而且往往是有规律地定期支付报酬。
围绕上述四个事实细节,笔者进行了详细地辨析论证,认为:安某与货运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合同关系。货运公司对安某所受伤害至多承担一定的选任不当责任,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货运公司的主张,认为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判决货运公司承担20%的选任不当责任,即赔偿安某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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